69 甲將市價 100 萬元的玉石寄放在乙處,乙擅自以巧工將該玉石雕刻成價值 5..-阿摩線上測驗
1F Jason Kuo (2016/07/23)
(D) 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本人享有選擇權,選擇享有無因管理所得利益時,本人須負§176之義務(支出費用、利息、清償債務)。若本人不主張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時,則循不當得利規定處理 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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