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下列哪一種情況下,應依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
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A)關係人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B)與關係人簽訂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C)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未逾 5 年
(D)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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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22), C(704), D(165), E(0) #2206414
統計: A(83), B(122), C(704), D(165), E(0) #2206414
詳解 (共 1 筆)
#4400675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6條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四、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 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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