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雖未遷移,但住居所無人居住A: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所以A留置送達不能選)B: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留置或補充送達)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1)交付送達:由「送達機關」在「應送達之時間與處所」,「直接」將「應送達文書」「交付」「應受送達人」之送達方式。(2)補充送達(§73I、II):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須與應受送達人無程序上相反利害關係)(3)留置送達:
・須不能為交付送達與補充送達。
・須於應受送達人、補充送達人(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須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4)寄存送達(§74):
・須不能為交付送達、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
・須將文書既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須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處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於郵務送達情形: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務機構。(5)公示送達 ①公示送達之原因 Ⅰ、依申請為公示送達之原因(§78I)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86規定為囑託送達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Ⅱ、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之原因 ˙有§78I各款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78II)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78I情形者(§78III) ˙為依申請為公示送達後,對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79) ②公示送達之方法(§80) ˙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 ˙須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 ˙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③公示送達之生效(§81) Ⅰ、原則: ˙僅於公告欄公告情形→自公告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情形: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Ⅱ、例外: ˙依§78I③之公示送達,經公告之日或最後刊登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依§79之職權再次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6)囑託送達 ①於外國或境外之送達(§86) ˙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囑託情形: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 ②對駐外人員之送達:囑託外交部為之(§87) ③對現役軍人之送達: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88) ④對在監所人之送達: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89) ⑤對有治外法權人之送達:囑託外交部為之(§90)
26 某甲因案通緝在逃,其戶籍雖未遷移,但住居所無人居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