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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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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國公司法賦予監察人有主動召集股東會之權利,倘監察人於「非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請問此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依最高法院見解如何?
(A)不成立
(B)無效
(C)有效
(D)得撤銷
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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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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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鄭琬薰
小六下 (2015/04/20)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 ,應視為監察人獨立之召集權。則公司監察人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自為股東會之獨立 召集權人。若監察人無召集之必要而召集股東會時,顯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情形 有別,僅為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有無違反法令或章程,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在該項決議未撤銷前,其決議 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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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國公司法賦予監察人有主動召集股東會之權利,倘監察人於「非必要時」召集股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