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為補充判決? (A)訴訟標的之一部分裁判脫漏時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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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6/24): 第233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 | 檢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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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13): 法院不得為補充判決?
第469條(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25 關於補充判決,: 法院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應以裁定為之
C)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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