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刑事案件,關於強制辯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因精神障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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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23)
(A)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的被告,於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毋庸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X;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B)強制辯護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不適用之(O) (C)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場,亦得宣示判決(O) (D)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應行強制辯護(O)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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