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10.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1080005611號函修
正。
二百十九、
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帶同其移送案件之受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外出繼續追
查贓物或證物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偵查指揮書
,交警察機關帶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繼續查證,惟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
解交檢察官。
16 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官指揮,帶同受羈押之被告外出追查贓證或其他共犯時,應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