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10.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1080005611號函修
正。
十八、
分駐所、派出所或勤務單位受理報案或發現犯罪,其為特殊、重大刑案者
,應立即通報分局及各有關單位處理;其為普通刑案者,亦應陳報分局管
制。
警察接獲報案,如為他轄案件,應先受理及作必要處置,緊急案件並應迅
速通知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
17 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如非屬其管轄責任之案件,如何處置最為適當? (A)婉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