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可發布緊急命令,其要件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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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09/17)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雖有不當,然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之整體應變措施尚無影響而有必要之情形時,得為部分追認 緊急命令,台灣歷年僅發布4次: 第1次是因為1959年8月發生了「八七水災」、 第2次是1978年12月發生中美斷交(隔年1月發布過一次緊急命令補充, 第3次是因為1988年1月前總統蔣經國先生逝世。 第4次、也是最近一次頒布緊急命令,是民國88年「921大地震」 以上參考文章:https://www.ctwant.com/article/419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