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
刑事上之訴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刑事豁免權
(B)總統刑事豁免權是一種暫時性的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
實體的免責權
(C)於他人刑事案件中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應停止一切以總統為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之偵查及證據保全程序
(D)基於總統刑事豁免權,司法機關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亦不得妨礙
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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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200), C(3567), D(191), E(0) #3092335
統計: A(120), B(200), C(3567), D(191), E(0) #3092335
詳解 (共 7 筆)
#5892685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得進行之措施及保全證據之處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其有搜索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之必要者,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除經總統同意者外,無論上開特定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是否涉及國家機密,均應由該管檢察官聲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特別合議庭審查相關搜索、扣押之適當性與必要性,非經該特別合議庭裁定准許,不得為之,但搜索之處所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之處所。其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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