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甲與乙因共同侵權行為而連帶對被害人丙負損害賠償責任。丙之全部損害額為新臺幣 6 萬元,且甲 已對丙賠償新臺幣 6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丙仍負新臺幣 6 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B)乙對丙雖負新臺幣 6 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惟乙得拒絕給付
(C)乙對丙負擔新臺幣 3 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D)乙對丙之損害賠償責任亦因而免除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黃金獵犬 高三下 (2015/08/21)
對外共同對抗
對內平均負責
2F
Lisa 小二上 (2019/07/03)

第二百七十四條: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甲已清償全額六萬元→乙的責任已免除


第二百八十一條項後段:...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甲乙為連帶債務人,一人平均要分擔三萬元,因甲已先清償全部了,可以再向乙請求他該負責的三萬元。

7甲與乙因共同侵權行為而連帶對被害人丙負損害賠償責任。丙之全部損害額為新臺幣 6..-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