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469第2項準用431第1項。
民法469第2項 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 431 條第 1 項之規定
第431條第1項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8依民法規定,使用借貸契約終止時,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