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條: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甲已清償全額六萬元→乙的責任已免除
第二百八十一條項後段:...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甲乙為連帶債務人,一人平均要分擔三萬元,因甲已先清償全部了,可以再向乙請求他該負責的三萬元。
7甲與乙因共同侵權行為而連帶對被害人丙負損害賠償責任。丙之全部損害額為新臺幣 6..-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