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較不涉及憲法所保障之人格自由?
(A)強制人民按捺並錄存指紋
(B)禁止人民於騎樓設攤
(C)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婚姻制度
統計: A(128), B(4147), C(379), D(513), E(0) #164598
詳解 (共 7 筆)
B的選項不屬於人格方面..比較偏於營業自由方面..
/人格權/ 人格權為個人人格的基礎,與個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尊重個人的尊嚴、稱呼,以及保障個人身體與精神活動等之權利在內。人格權在本質上具有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及不可侵害性。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 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 人格權婚姻家庭之制度性保障
※ 婚姻關係與家庭生活的保障,在我國憲法中並未明文規範,惟由大法官歷來之釋憲實務觀察,已有多號解釋承認人民之婚姻自由與婚姻生活秩序,應受憲法保障,例如
◎ 釋字第242號解釋,保障人民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合法婚姻關係,不因國家遭逢重大變故,反遭一般重婚禁止規定所影響
◎ 釋字第362號解釋,承認人民有婚姻自由,並避免重婚禁止規定妨礙人民善意行使選擇配偶之權利
◎ 釋字第552號解釋,雖進一步限制釋字第362號解釋僅適用於雙方善意且無過失之情形,但認為婚姻自由係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人民自由之基本觀點,並無不同,其具體內容至少包含婚姻擇偶之自由及共同生活秩序之保障
◎ 釋字第554號解釋,則認為婚姻制度係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其核心係在使「一夫一妻」、「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隔得以實現與發展」,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 釋字647號解釋,認為配偶間財產移轉負徵贈與稅,在於保障婚姻制度,夫妻共同生活財產難以區分。並任如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結合而主客觀上有類似伴侶之結合,因違背一夫一妻之制度,故不允許將贈與負稅徵之制度適用於此種伴侶關係,乃合理之差別待遇
(轉貼自http://tw.myblog.yahoo.com/lconlaw/article?mid=748&prev=749&l=f)
個人認為:
(B )禁止人民於騎樓設攤-->工作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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