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76-1條 :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從本條文看來,子女不論成年與否都要得到父母之同意,我的理解是,避免侵害被收養人對父母的法定義務(例如:扶養),保障本生父母的權利。-------(D選項)
7 下列有關我國民法對於收養之規定,何者錯誤? (A)夫妻之一方得收養他方之子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