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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下列有關藥師執業之規定,何者錯誤?
(A)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B)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C)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D)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藥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訂定,報經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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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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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un-Jung Zho 國三上 (2015/01/29)
※ 藥師法 第7條: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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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alvin13 大四上 (2019/01/10)

藥師法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修正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n執照,始得執業。n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n執業執照更新。n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n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n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時設計本題時,錯誤點應該是在於非由藥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訂定,而非最佳解的主觀機關名稱

3F
neko 高三下 (2021/08/05)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10  07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         附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PDF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

 4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
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七、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事人員證書。但醫事人
    
員無專科制度者,得免檢附。

4F
neko 高三下 (2021/08/05)

一、依據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號(函)公告,104年12月30日起藥師納入「醫事
  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原訂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50點
    下修為120點;「歇業」重新執登需檢附學分,從一個月上修為滿2年;
    更新執照申請期間上修為6個月內。
【衛生福利部 令】
民國105年3月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0916號廢止「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二、民國106年1月1日起六年換照積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感染管制課程至少一堂。
  (2)性別議程課程至少一堂。
  (3)專業品質或倫理或相關法規,以上(1)~(3)三項合計至少12點,
       至多24點。(佔10~20%)
  (4)專業課程至少96點,至多108點。(佔80~90%)
※面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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