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修正
當時設計本題時,錯誤點應該是在於非由藥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訂定,而非最佳解的主觀機關名稱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 附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PDF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
第 4 條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一、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五、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六、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七、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事人員證書。但醫事人 員無專科制度者,得免檢附。
一、依據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號(函)公告,104年12月30日起藥師納入「醫事 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原訂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50點 下修為120點;「歇業」重新執登需檢附學分,從一個月上修為滿2年; 更新執照申請期間上修為6個月內。【衛生福利部 令】民國105年3月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0916號廢止「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二、民國106年1月1日起六年換照積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感染管制課程至少一堂。 (2)性別議程課程至少一堂。 (3)專業品質或倫理或相關法規,以上(1)~(3)三項合計至少12點, 至多24點。(佔10~20%) (4)專業課程至少96點,至多108點。(佔80~90%)※面授課程...
一、依據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號(函)公告,104年12月30日起藥師納入「醫事 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原訂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50點 下修為120點;「歇業」重新執登需檢附學分,從一個月上修為滿2年; 更新執照申請期間上修為6個月內。【衛生福利部 令】民國105年3月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0916號廢止「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二、民國106年1月1日起六年換照積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感染管制課程至少一堂。 (2)性別議程課程至少一堂。 (3)專業品質或倫理或相關法規,以上(1)~(3)三項合計至少12點, 至多24點。(佔10~20%) (4)專業課程至少96點,至多108點。(佔80~90%)※面授課程50分鐘為1積點。面授不限制積點,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藥學雜誌這二項最高可 各占60積點(超過60點,以60點計)。註: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與雜誌通訊學分是分開計算的,採認上限可佔各60點(網路60點+雜誌60點)
7 下列有關藥師執業之規定,何者錯誤? (A)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