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件貨運送人與託運人約定:「運送人對於貨物的毀損或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權 200 單位
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 3 單位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前述條款是否有效?
(A)有效。私法自治,當事人自主,因此當事人得任意約定賠償金額大小
(B)有效。因為增加運送人法定單位責任限制賠償的額度
(C)無效。因為減輕運送人法定單位責任限制賠償的額度
(D)部分無效,部分有效。約定的每件特別提款權 200 單位,減輕運送人法定單位責任限制的額度,該部分約
定無效;而約定的每公斤特別提款權 3 單位,並未減輕運送人法定單位責任限制的額度,該部分約定有效
代號:30620
頁次:4-2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70條第2項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責任限額數額如低於下列標準者,船舶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