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主管稽徵機關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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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orz1023 研一上 (2022/04/25)
土稅細 第 59 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 土稅法 第 39-2 條 1.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3.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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