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姓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人格權之一種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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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龍凌 高三上 (2014/11/23)
姓名條例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姓名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二、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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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9)
日本改名規定嚴謹,費用大約在新臺幣500元, 而且需要2至7周才能生效,而我國改一次名字只需要花80元就可以改名,手續也不困 難,加上民眾對於改名心理障礙不高,以致每年約有10萬人改名,消耗許多不必要的行政資源。 8 甲未經影視明星乙之同意,擅自將乙的姓名與照片貼附在其所銷售之產品上。 甲侵害乙的是人格權,無懲罰性損害賠償相關規定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