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教師法」,下列何者既為教師權利亦為教師義務?
(A)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B)從事進修、研究
(C)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D)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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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87), C(36), D(36), E(0) #122352

詳解 (共 1 筆)

#1558303

(A)權利

(B)權利+義務

(C)義務

(D)義務

 

第 16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 17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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