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7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以下何種證明書?
(A)計畫執行證明書
(B)教育訓練證明書
(C)志願服務證明書
(D)服務績效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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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4), C(371), D(812), E(0) #140320

詳解 (共 2 筆)

#220251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 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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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17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加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服務績效證明書"

第20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 服務時數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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