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下列何項任用資格?
(A)委任第五職等
(B)薦任第六職等
(C)薦任第七職等
(D)薦任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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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665), C(18), D(12), E(0) #32301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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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15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1.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委任第一職等
2.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薦任第六職等
3.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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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十三條(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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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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