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例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及以前述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的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自99/1/1起,一般民眾以個人名義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採分離課 稅,按10%扣繳稅款後,不再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計算,同時也不再適用儲蓄特別 ...106起答案改C
7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自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持有公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