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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68756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68756

年份:107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7 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款, 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在不超過下列綜合所得總額(個人)或所得總額(營利事業)之比例內,可作 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A)有指定學校:個人 50%;營利事業 25%
(B)有指定學校:個人 20%;營利事業 10%
(C)未指定學校:個人 50%;營利事業 25%
(D)未指定學校:個人 20%;營利事業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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