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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信託契約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在何種情形下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 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A)委託人為個人,受益人為個人
(B)委託人為營利事業,受託人為個人
(C)委託人為個人,受託人為營利事業
(D)委託人為營利事業,受益人為個人


答案:D
難度: 適中
1F
33 大四上 (2019/11/03)

所得稅法3-2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

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

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

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

,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

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

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前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

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於第七十一條規定

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發布之。


7 信託契約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在何種情形下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