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路汽車客運業如無特殊理由,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應於多久時間內開始通車營運?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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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7), B(55), C(123), D(10), E(0) #1509150

詳解 (共 2 筆)

#2404534
公路法40條: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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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0 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

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
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
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第 40-1 條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
繳銷或過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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