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路汽車客運業如無特殊理由,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應於多久時間內開始通車營運?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7), B(55), C(123), D(10), E(0) #1509150
統計: A(567), B(55), C(123), D(10), E(0) #1509150
詳解 (共 2 筆)
#3793905
公路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0 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
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
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
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
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
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第 40-1 條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
繳銷或過戶轉讓。
繳銷或過戶轉讓。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