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可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其依據何在?
(A)憲法本文規定
(B)憲法增修條文
(C)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最高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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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9), B(740), C(3238), D(60), E(0) #94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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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7 筆)
#1175882
釋字185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與此不合部分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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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6874
大法官釋字185號解釋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大法官解釋效力來自大法官解釋(繞口令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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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231
憲法78:明定大法官有解釋憲法之權,但無說明此釋憲的效力。
釋字185:明言大法官釋憲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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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079
憲法解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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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371
請問是釋字幾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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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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