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與津貼(一)政府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並應明定三者之功能區分與整合。(二)政府社會救助之設計應以能維持國民之基本經濟生活水準。→B(三)政府應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的請領資格、給付水準及行政程序,以確保國民得到適切的救助。(四)社會津貼應因應國民特殊的需求而設計,針對社會保險不足之處予以補充,逐步整合成國民基本所得保障。(五)政府應積極協助低所得家庭累積資產與開創人力資本,鼓勵其家庭及早脫貧(六)政府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參與管道,擴增其社會資源,避免社會排除。(七)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依低所得家庭需求提供或轉介有工...
社會救助與津貼(一)政府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並應明定三者之功能區分與整合。(二)政府社會救助之設計應以能維持國民之基本經濟生活水準。→B(三)政府應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的請領資格、給付水準及行政程序,以確保國民得到適切的救助。(四)社會津貼應因應國民特殊的需求而設計,針對社會保險不足之處予以補充,逐步整合成國民基本所得保障。(五)政府應積極協助低所得家庭累積資產與開創人力資本,鼓勵其家庭及早脫貧(六)政府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參與管道,擴增其社會資源,避免社會排除。(七)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依低所得家庭需求提供或轉介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增進其工作能力,協助其重返職場,以紓緩其家庭之經濟困境。(八)政府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補充性之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讓無法納入救助體系的弱勢者得到適時協助。(九)政府對於國民因重大災難所造成的損害,應施予災害救助,以利國民儘速生活重建。(十)政府對於國民罹患嚴重傷病無力負擔所需醫療費用,應予以補助。(十一)政府對於國民因遭逢急難變故致生活陷困,應予以急難救助,提供及時紓困。(十二)政府應結合金融機構推展微型貸款、微型保險、發展帳戶、逆向房貸、財產信託等方案,增進弱勢民眾資產累積或抵禦風險的能力。
參考:衛服部 https://dep.mohw.gov.tw/DOSAASW/cp-535-3227-103.html
一、社會救助與津貼
二、社會保險
三、福利服務
四、健康與醫療照護
五、就業安全
六、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
https://www.6laws.net/6law/law2/%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5%BB%BA%E5%9C%8B%E4%B8%80%E7%99%BE%E5%B9%B4%E7%A4%BE%E6%9C%83%E7%A6%8F%E5%88%A9%E6%94%BF%E7%AD%96%E7%B6%B1%E9%A0%98.htm
7 在民國 100 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其六大項目之一社會救助與津貼,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