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地政事務所約聘人員於協助影印申請人原始證件時,不慎弄混順序,致登記結果發生錯誤。有關該約聘人員身分及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該約聘人員係依指揮執行公務性職務,故符合最廣義公務員定義,仍有 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B)該約聘人員應負公務員懲戒責任,屬狹義公務員,並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C)該約聘人員非公務員,故對受害之民眾成立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D)該約聘人員因領有薪俸,故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符合廣義之公務員,而 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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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3), C(9), D(16), E(0) #3224978

詳解 (共 1 筆)

#6231529
按學理上公務員之定義依其不同領域,而有廣狹不同之定義方法。
最廣義之公務員: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例如刑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稱之公務員。

廣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包括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之人。

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包括政務官、民選之行政首長及民選代表亦包括之。

最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所任命之人員,包括簡任、薦任及委任官等之人員。
參考連結: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45345&typ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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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2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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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2條 1.本法所稱公務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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