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 20 歲以上,因在學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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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son(108警特上榜 國一上 (2019/07/09)
大法官於釋字 692 號解釋認為財政部依職權所發布之函釋,限縮所得稅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 20 歲在校就學子女,得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適用,而該函以子女滿 20 歲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此項限制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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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Lucy 大二下 (2022/12/07)
釋字第692號 子女滿20歲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90年1月3日及92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均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依該法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時,得減除此項扶養親屬免稅額。惟迄今仍繼續援用之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釋:「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限縮上開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