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懲罰受刑人之方法,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告
(B)勞動服務3日至7日,每日2小時
(C)停止接受送入飲食3日至7日
(D)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7日至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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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710), C(188), D(93), E(0) #2436015
統計: A(123), B(1710), C(188), D(93), E(0) #2436015
詳解 (共 4 筆)
#6116528
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
1.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2.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B選項 無每日兩小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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