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條約之保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條約的保留係指當事國在簽字、批准、加入或接受時,所發表的一些意見或解釋聲明
(B)雙邊條約通常不應有保留存在,多邊條約才需有保留制度
(C)凡條約中允許的保留,除條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必再經他國同意
(D)保留、明示接受保留,以及反對保留,均須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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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52), C(54), D(28), E(0) #79865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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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的保留係指當事國在簽字、批准、加入或接受時,所發表的片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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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條約法公約》第 2 條第 1 像(丁)款之定義,保留是「伊國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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