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民國 110 年修訂的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為救助對象之一
(B)受理申請後,應於 24 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C)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發給關懷救助金 1 萬元至 3 萬元
(D)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 5 千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 48 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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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54), C(21), D(155), E(0) #3251857

詳解 (共 2 筆)

#6134672
(D) 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公所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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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406
A.救助對象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B.實地訪查
(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 24 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1. 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當地立案社福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為代表,並應優先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參與。
(4)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與事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C.&D.  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
一、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 1萬元至 3 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公所訪視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5,000 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 24 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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