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居家式托育服務係指由其四親等內親屬以外者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托育服務
(B)曾犯家庭暴力罪者均不得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C)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 6 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預防接種,致有未獲適當 照顧之虞,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D)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如緊急安置等),不得超過 48 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75), C(136), D(28), E(0) #3251865

詳解 (共 3 筆)

#6244776
(A)三親等 (B)5年內不得擔任 ...
(共 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14550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A)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2.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B)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C)正確
(D)第 53 條24小時
7
0
#6133772
三親等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