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24394
年份:113年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7 烏克蘭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嗣後二人感情不睦,於我國法院請求裁 判離婚,關於離婚事由,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烏克蘭法 (B)適用日本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甲適用烏克蘭法,乙適用中華民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