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24394
年份:113年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17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取用、使用及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戶政機關得不予登記
(B)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
(C)申請辦理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等登記時,如未使用本名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D)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5 年止,不得 申請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