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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24394 |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24394

年份:113年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21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之事由中,下列何者有次數限制?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
(C)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 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被認領或被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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