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24394
年份:113年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21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之事由中,下列何者有次數限制?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 (C)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 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被認領或被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