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 甲、乙 2 人係親生父子關係,甲男在大陸與丙女結婚後離婚,乙男又去大陸與丙女(前繼母)結婚。乙男與丙女之婚
姻關係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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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1056), C(84), D(13), E(0) #651699
統計: A(343), B(1056), C(84), D(13), E(0) #651699
詳解 (共 10 筆)
#929331
依據台灣的民法§988無效婚姻包含§983近親之禁止,且於§983第二項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故依據台灣民法為"無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並未有如同台灣民法般規定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故依據對岸法律,則是"有效"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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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095
個人認為本題AB均給分的原因在於近親結婚之禁止究竟是屬於結婚的要件還是效力的問題。
如果是前者,應該是適用行為地法(大陸地區的法律),故乙丙之婚姻有效;如果是後者,就是適用台灣地區的法律,故乙丙之婚姻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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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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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535
這題答案應該是A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一項依行為地法 本題行為地為大陸地區 且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直系姻親並沒被禁止結婚 故本題情形乙男與丙女結婚有效 我國民法第983條是結婚之實質要件而非結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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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75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所以這一題應該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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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64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以這為前提的話,台灣法律採登記婚,所以不管是甲男還是丙男只要沒回台灣登記都是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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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544
方式及其他要件, 以行為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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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307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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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415
謝謝你~涉外民事,第47條,只提到婚姻效力適用法,你解釋的好詳細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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