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向乙訂購摩托車一臺,並繳交定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定金為給付不能之最低賠償金額
(B)定金為給付遲延時之最低賠償金額
(C)定金之交付均視為契約成立
(D)定金在性質上為違約金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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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6), B(71), C(426), D(220), E(0) #586530

詳解 (共 6 筆)

#831211

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9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250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定金之交付,旨在強制契約之履行,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故違約定金屬於要物契約

違約金則係當事人為確保債務之履行,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另應支付之金錢或其他給付;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債務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預定,屬於諾成契約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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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672
B)定金為給付遲延時之最低賠償金額 →給付不能
    第249條: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C)定金之交付視為契約成立  
D)定金在性質上為違約金之一種
     違約定金屬於要物契約  (旨在強制契約之履行/不履行擔保)
      違約金屬於諾成契約  (當事人為確保債務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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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558

民法第248條跟249條就是在規範定金的條文,
根據第249條第3款的規定:
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例如:賣家)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就是要還原本收的訂金,另外再給同樣的金額當作賠償)。」

所以,學說上把「定金」,當作「最低損害賠償額預定


另外,因為「定金」跟「違約金」在實務操作上很類似,所以,就一起在這裡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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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050
(C)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非視為,推定可以舉反證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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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624
謝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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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435
題目不是問訂金? 那為何訂金會變成最低的賠償總額? (那不是違約金的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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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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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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