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對乙有新臺幣 20 萬元之債權,將該債權讓與給丙,卻未通知乙。不知
債權已經讓與之乙,對甲清償債務,甲受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債務消滅,丙之債權消滅
(B)乙之債務未消滅,應對丙清償
(C)甲未通知乙,故丙未取得債權
(D)甲於債權讓與後仍是乙之債權人,得受領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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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8), B(139), C(245), D(165), E(0) #2687457
統計: A(928), B(139), C(245), D(165), E(0) #2687457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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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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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5593
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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