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美商 A 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 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相關申請及適用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A 公司須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
(B)A 公司須在我國境內設有營業代理人
(C)A 公司不可適用所得稅法中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D)A 公司在我國境內從事技術服務之成本費用分攤計算須完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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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86), C(223), D(30), E(0) #442527
統計: A(32), B(86), C(223), D(30), E(0) #442527
詳解 (共 4 筆)
#895752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
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
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
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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