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所得稅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新認定標準所稱居住者之認定原則為: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中,「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7 老張是旅居美國之華僑,具有美國與中華民國之國籍,老張並同時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