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臺北市一家掛有觀光旅館專用標章之旅館員工向某住宿客人媒介色情陪宿,依觀光相關法令該員工會受 到何種處罰?
(A)應接受旅館業從業人員再教育
(B)罰鍰
(C)解僱
(D)移送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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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25), C(27), D(125), E(0) #2294475

詳解 (共 3 筆)

#4435385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
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
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
證。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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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1166

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EN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53 條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3.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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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1575
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 觀光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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