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最遲應於何時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A)10日內
(B)20日內
(C)30日內
(D)4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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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9), C(641), D(0), E(0) #147265

詳解 (共 1 筆)

#857234
第10條(申請定居之條件)

I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
    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
    經依前條(第9條)規定許可居留者,
    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
              仍具備原居留條件
    但依前條(第9條)第一項第二款(現任僑選立法委員)或
                第八款(對國家、
                     社會有特殊貢獻,或
                    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

II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 因 結婚 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
   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III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前條(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九款規定申請者,
    為連續居住一年,或           (連居1年)
    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 (2年/270日)
    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5年/183日)
  二、依前條(第9條)第一項第十款或 (前款以外,
                     經政府機關或
                      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
                             聘僱。)
              第十一款(十一、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在臺灣地區
                      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第一項 第一款至
                          第七款或
                          第十一款工作。)
              規定申請者,
    為連續居住三年,或           (連居3年)
    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 (5年/270日)
    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7年/183日)
IV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於前項(III)居留期間 出國,
   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
   不視為 居住期間中斷,
   亦不予計入 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V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於居留期間 依親對象 死亡 或
         與 依親對象 離婚,
   其有未成年子女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且
           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
   並已連續居留 或 居留滿一定期間者,
   仍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
   不受 第一項 第一款 所定 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
VI 申請定居,除第一項(I)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外,(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
                                                                                            規定許可居留者,
                                                                                            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應 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 二年內申請之。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或
                                                        於其定居  許可後  申請之。
VII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經許可定居者,
   應於三十日內 向 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登記
                         逾期未辦理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VIII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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