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西元 1951 年,行政院為扶植自耕農,訂定地價的償付限十年分期攤還的辦法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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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hyguide 小一下 (2020/03/17)
公地放領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征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於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 簡而言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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