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7 警員甲因執勤不當,遭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停職處分,甲認為該項處分顯然不當,侵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