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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通稱為:
(A)與有責任
(B)與有過失
(C)損益相抵
(D)責任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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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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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蓉 高三上 (2010/10/04)
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OMG 高三上 (2016/03/21)
另一記法
過失的構成要件就是"注意義務"
應注意 能注意 不注意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1/19)
(A)與有責任(X)
(B)與有過失(O)
(C)損益相抵(X)
(D)責任相抵(X)

民法 第 217 條 (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5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12/16)
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學理上稱此為"過失相抵"。

7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