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更改如下:違憲判決:原則:總額三分之二評議、總額過半數同意例外:總額三分之二評議、總額三分之二同意(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判決)第 30 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憲法訴訟法: 出席 同意
解散政黨、總統副總統彈劾 三分之二 三分之二
一般判決(法律違憲) 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
統一解釋法令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7 關於大法官解釋憲法宣告法律違憲之門檻,下列何者正確? (A)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