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之意旨,有關給付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關係為何?
(A)一切給付行政行為均應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B)只有帶有強制利用之給付行政才應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C)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D)給付行政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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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45), C(2834), D(31), E(0) #567626
統計: A(291), B(45), C(2834), D(31), E(0) #567626
詳解 (共 7 筆)
#834610
可參照大法官釋字524號:「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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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518
回樓上4F,(A)(B)(D)應改為=>一切給付行政行為非均應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只有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之給付行政才應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相對法律保留)。
釋字443
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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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588
給付行政之法律保留密度屬於相對法律保留,給付行政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時(如社會保險,長期的、對眾多相對人之給付),仍須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反之,給付行政涉及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短暫性、對特定少數人之給付),則無須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行政機關自得依行政規則、職權命令或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亦滿足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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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8076
443號解釋理由書(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
6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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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752
有無實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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