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為之
(B)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為之
(C)權利變更之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指調解成立之日
(D)權利變更之日,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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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4), C(183), D(39), E(0) #3189800

詳解 (共 2 筆)

#6005180
第 33 條 1.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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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473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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